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新闻 > 正文
检察新闻

景泰县检察院制定《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办法》 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时间:2023-11-17 09:06:5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景泰县检察院制定《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办法》 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近日,景泰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省院行刑双向衔接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内部联动、外部协同、一体履职,积极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升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统一办案理念,规范工作流程。办法》指出,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涉案财物需由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线索通过案管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办理。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内部协作,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情节,向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做好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办法》围绕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细化检察机关各部门责任,明确案件线索移送、审查、送达、反馈等环节的办案时限,统一了办案路径。

二是精准提出意见,能动实施监督。办法》明确,在组织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时,要一并听取是否应当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时,是否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如何处分涉案财物等事项,可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应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对提出的检察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处理或处理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跟进监督,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通报相关情况予以纠正。

三是深化外部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办法》强调,对复杂疑难、专业性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沟通,听取对被不起诉人采取非刑罚处罚措施和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意见,确保检察意见切实可行。要注重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双向通报移送等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线索分析及通报会,共同分析研判执法司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认识,明确标准,不断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水平。

下一步,景泰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度发挥融合履职优势,聚焦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衔接力度、广度、深度和精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