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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以辩明理 以论求真——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开展第三期“刑检小课堂”学习沙龙活动

时间:2023-04-13 10:58: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三抓三促”行动要求,不断提升干警业务能力、增强法律思维、开拓法律视野、提高办案质效,近日,景泰县检察院开展第三期“刑检小课堂”学习沙龙,活动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渭仙主持,刑事检察部门全体干警参加。

本次活动以法律宣读、双方辩论、分析讨论、交流经验的形式,围绕自首的认定、类型、争议点为内容展开。正反双方以“‘丁某某盗窃案’的抓获是否认定自首”为论点展开激烈辩论。正方从《刑法》规定的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方面论证丁某某应成立自首,反方从自首“自愿性”以及上网追逃之后再主动投案等方面论证丁某某不成立自首,双方围绕事实分析、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唇枪舌战,其余参会干警也纷纷发言阐述自己观点。

检察官徐述先阐述了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不同情形应当认定自首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愿地、主动地向有关单位投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是被亲友捆绑等手段带到司法机关或者以欺骗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现场等待不应认定为自首,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如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告知清楚所为何事,嫌疑人主动前往才能成立自首。二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如实供述即便有其他悔改表现,例如积极抢救被害人,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检察官彭钲云提出,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之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余参会干警认真学习总结了检察官在实际办案中的各种经验,积极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交流中取长补短,拓宽法律思维,提高办案能力。

沈渭仙指出,此次学习沙龙活动结合日常办案通过辩论的方式系统全面地学习了自首的法律规定和实务运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检察干警面对面交流,各抒己见,充分展现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刑检干警要以每一次学习沙龙为契机,主动向业务骨干学习,丰富办案经验,汲取办案智慧,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不断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下一步,景泰县检察院将继续以提升青年干警素质能力为抓手,以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为目标,依托“刑检小课堂”活动,坚持一期一主题,一期一总结,聚焦典型案例、争议问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坚持边工作、边学习、边总结,深化对法律法规的再认识,准确把握刑事检察发展规律,精准破解刑事实务难题,以更昂扬的斗志和更饱满的热情,为景泰检察现代化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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