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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我为群众办实事-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1-05-14 10:27:25 来源:原创  作者:寇红玉 点击数:

为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景泰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高检院“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为指引,联合景泰县公安局共同对县域内的旅馆、宾馆、酒店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合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行动通过查看住宿登记本、查看视频监控、询问负责人等方法,将未成年人入住情况,旅馆、宾馆、酒店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针对部分旅馆让在校未成年人单独入住的情况,检查人员提醒旅馆、宾馆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主动及时报告未成年人入住等有关情况,推动强制报告制度不断落地落实,逐步形成社会认同。

景泰县检察院将以此次联合检查为契机,持续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将日常工作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坚持监督而不替代的原则,提升监督质效,努力发挥职能部门及相关主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形成各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相关法律依据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新《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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