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官出手相助!我们的血汗钱终于拿到手了!”闫某某等六名农民工激动地说到。2022年3月至7月份,闫某某等六人被某科技公司雇佣提供劳务,约定洗沙、筛沙工每天劳务费200元,驾驶铲车每天劳务费220元,劳务费按考勤计算结清。闫某某等六人提供劳务期间,某科技公司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仍拖欠闫某某等六人劳务费四万八千余元,闫某某等六人多次索要,某科技公司一直推诿不予支付。闫某某等六人万般无奈之下诉诸法院,同时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打开案件突破口,检察官决定对案涉公司的信息进行详细的调查。调查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2022年,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均有变更。经查,马某甲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其职务是公司车间主任。虽然马某甲承认了公司拖欠闫某某等6人工资的事实,但是其并非公司实际负责人,无法真正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检察官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也不现身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认为,某科技公司拖欠闫某某等6人工资,后在向外出售砂子的过程中亦未积极履行清偿工资的义务,在检察院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存在恶意欠薪的故意,其行为涉嫌违法。遂告知某科技公司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涉嫌违法,敦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同时就不履行相关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说明。经检察官多次督促及释法说理,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同检察官联系,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解。调解现场,原被告双方对提供劳务的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检察官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读;某科技公司表示接受检察官的建议和批评教育,并承诺一周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调解后的第三天,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闫某某等六人的劳务费打入他们的账户,至此,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下一步,景泰县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巩固和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工作合力,拓展案件来源渠道,拓宽办案领域和范围,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弱势群体撑腰,充分运用支持起诉手段,讲好普法宣传的法治公开课,解决好人民群众迫切的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