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有效打击了民营企业高管腐败行为,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2022年12月,张某某担任甘肃省某公司外围区域销售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市场管理、销售、货款回收等工作。期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代收客户货款、预付款,以向公司少交、不交货款的形式,多次侵占该公司的货款200余万元,该笔款项被张某某用于个人花销,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024年5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尚在审理中。
张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检察官提醒】
职务侵占的行为,损害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会损害公司、企业的市场信誉。因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营企业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1.完善制度管理。企业应优化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财物流通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2.加强监督和流程管理。在涉及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应至少设置2名人员星辰互相监督关系,以防某些员工因长期无人监管,产生不良企图。
3.重视教育培训。定期对公司员工和管理层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4.适时核对账目。对于交易往来,一定要及时进行账目核对,及时掌握财物情况,防止信息掌握在少数业务工作人员手中,管理失控。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