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药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景泰籍居民姚某某于2022年3月以来,在明知"神奇关节炎胶囊"为假药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进该胶囊,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3200元,非法获利800元。该"神奇关节炎胶囊"被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双氯芬酸钠、对乙酰氨基酚成份,经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因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姚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宣告不起诉。
2025年1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后认为该案有处罚必要性,于2025年2月复函同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将《检察意见书》送达至辖区监管部门,并在后期及时跟踪监督,监管部门于2025年4月依法对姚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回复检察机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加大对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法律监督力度,是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下一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以更高站位强化法律监督,以更实举措优化检察服务,让法治成为营商环境的最亮底色,为景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