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联合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涉刑信息共享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一条,分别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服刑信息共享工作的基本原则、各机关之间的协同方式、协作机制、工作内容、履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工作要求。《意见》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服刑信息共享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信息保密等原则,各单位在履职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信息。二是建立协同机制。《意见》明确提出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人员信息、刑事裁判信息、刑满释放信息建立定期比对核查机制,切实做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合规合法发放;各单位确定信息联络专员,负责信息共享、资料查询、档案复印等工作;定期交流和业务研讨,共同推动社会救济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分析研判,共同保障工作质效。三是细化工作内容。《意见》明确民政局因审查、复核最低生活保障资格需要,可向检察院查询、复印涉刑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罪名、刑期等信息数据,刑事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可向司法局查询刑满释放人员中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罪名、刑满释放等信息数据,复印刑事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检察院、司法局应积极予以配合。四是优化履职程序。《意见》要求各单位在工作接洽时应出具工作证或介绍信、公函,并附相关需要查询人员清单,查询结果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于在工作中发现党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