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商业往来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利欲熏心之人却把它当做赚钱工具,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对公账户,走流水之后可以办理贷款。”因听信“朋友”诱惑,夫妻二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幻想着“空手套白狼”最终获刑。
办理、提供公户,占有涉诈资金
2021年以来,殷某一直经营其丈夫杨某注册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4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困难,殷某在抵押公司做了车辆抵押,此时殷某的公户已被人盯上。抵押公司人员介绍殷某认识一名自称陈总的男子,陈某称使用其公户走流水可以办理贷款,被告人殷某和丈夫杨某遂按照陈总的要求办理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公户,但因转账额度太小没有被使用。后二人急需用钱,虽然怀疑公户将会被用于违法犯罪,仍于2022年6月将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户密码、U盾等按陈某要求修改后全部交由其使用。之后该公户每天都有一百多万进出账,转账结束后,殷某都和陈某通电话并将转账信息截屏通过微信发给他。2022年8月,殷某和杨某发现公司公户收到一笔15万余元的资金后一直没有转出去,因二人在银行的贷款逾期,遂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通过银行柜台业务将该笔赃款全部转入杨某个人银行卡中,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钱转入杨某的微信用于二人花销。
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提起公诉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3月以殷某、杨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景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殷某、杨某辩称二人转出的15万余元为公司经营合法收入,承办检察官为查明事实,区分违法资金与合法经营资金,仔细核查卷宗及相关材料,认真研究后,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予以核实。经补查重报,证实涉案公户被以投资理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诈骗金额1263万余元,其中,骗取景泰县居民79000余元,涉及全国各地电信诈骗案件14起,且殷某和杨某转出己用的15万余元为被骗资金。2023年10月景泰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对殷某、杨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制发检察建议,优化营商环境
景泰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商事登记便利条件、使用自身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公司未实际用于经营,其对公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破坏正常营商环境,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犯罪条件,遂于2024年6月向相关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健全业务管理流程机制,加强对中介人员的监管,严格落实证照申领制度,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检察官提醒】
企业对公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不同,对公账户是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量大,更利于资金的流转。随着政策的放宽,注册企业的准入门槛逐渐降低,在银行对个人账户实行严格管控的当下,一些犯罪分子挖空心思,盯上了对公账户买卖的黑色交易,如今公户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宠”。“黑吃黑”,具体指行为人出售、出借、出租银行卡后,又另起犯意,通过挂失取现、变更密码、直接转账或者取现等方式将流入银行卡内资金占为己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
为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一方面要提升法律风险意识,网上刷流水、贷款不可信,不要被“无风险”“不用担责”等说辞冲昏头脑,出租、买卖对公账户。同时,也不要用对公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更不要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小聪明,将涉案赃款占为己有。另一方面,要注意提升企业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公户及密码、网银U盾、营业执照等,一旦不慎丢失,要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千万不要因为利益驱使或一时大意而沦为电诈“工具人”。